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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

文章出处:新闻资讯 责任编辑:锅炉生产厂家 发表时间:2019-11-02 09:25:42
  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各有关单位:

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》(质检总局令第22号,以下简称22号令)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。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,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,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》(国质检锅〔2003〕194号)等现行规定。

附件: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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